上海技防验收
按照技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验收工作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、工程设计施工方、工程建设方和操作方代表等共同参加,任何一方不可因故不参加验收工作。整个验收工作由技术专家负责实施。验收工作通常分三个阶段进行,第一阶段召开工程验收会议,第二阶段对工程现场实施检查,第三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做出是否合格的判断。
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流程
验收条件
1、一、二级工程需要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;
2、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;
3、完成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;
4、系统竣工;
5、初验合格;
6、系统检测合格。
验收程序
(一) 系统调试开通后,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,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。并依据试运行记录,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。内容包括:
1、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,试运行状态;
2、故障产生的次数、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;
3、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。
(二) 试运行期间设计、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、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。
(三) 设计、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,培训应提供相关设备、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、方法等技术资料。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。
(四)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,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,视为竣工。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、施工单位完成。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,经建设单位与设计、施工单位协商,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,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,也视为竣工。
(五)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,进行初验,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。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,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。
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系统试运行评述;
2、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,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;
3、对照正式设计方案,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;
4、施工质量初验意见(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)。
(六)技防系统验收前,设计、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《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》及下列图纸资料(一式三份):
1、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(设计任务书)和合同书(复印件);
2、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;
3、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;
4、系统试运行报告;
5、系统竣工报告;
6、系统初验报告(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);
7、系统决算报告;
8、系统检测报告。